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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函格式范文(工程保函索赔的前提及必备文件)

发布时间:2024-10-27 10:34:21 阅读量:100

【基本案情】(2021)渝0116民初25269号

2019年5月28日,原告S机厂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第三人J公司签订《尼泊尔水电站土建工程施工合同》。

2019年6月18日,被告G担保公司向原告S机厂出具《履约担保》,内容载明:“鉴于重庆S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与云南J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于2019年5月28日就尼泊尔LANGTANG水电站土建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签订了《尼泊尔水电站土建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壹仟贰佰贰拾伍万玖仟壹佰捌拾元零柒角叁分(¥12,259,180.73)。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1年6月17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支付。

4.发包人和承包人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本担保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合同中约定的发包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XX年2月1日,原告S机厂向被告G担保公司邮寄《担保索赔函》及相关材料,被告于20XX年2月3日签收。该《担保索赔函》载明:“......由于承包人未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我司已于20XX年1月27日向承包人去函解除了《施工合同》。承包人的违约行为,导致我司就尼泊尔LANGTANG水电站项目遭受巨大的损失,且承包人并未退还预付款。因此,我司特向贵司致函,要求贵司按照《履约担保函》的约定自收到此索赔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支付担保款项即12259180.73元至我公司账户,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20XX年2月22日,被告G担保公司收到该材料后,向原告寄送《G保证担保有限公司关于完善泊尔水电站土建工程索赔资料的函件》,内容载明:“......我司在20XX年2月10日,以顺丰快寄形式将《担保索赔函》原件退还给贵司。2021年2月20日我司又收到贵司邮寄的《担保索赔函》,与20XX年2月10日我司寄回的文件一样,我司将本函件与《担保索赔函》一起寄回给贵司。对于该索赔,请贵司将索赔文件必备的资料补充完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

1、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落款须有贵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2、履约保函复印件;

3、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施工合同、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7、施工方(云南J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施工合同约定的证据材料、经权威机构鉴定的给贵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材料。以上文件均需加盖公章,特此函告”。

因原告与第三人在履行《尼泊尔水电站土建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原告S机厂以J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仲裁案件尚未裁决。

【法院裁判】

驳回原告重庆S机厂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本案中,原告S机厂主张被告向其支付担保款,但根据被告向其出具的《履约担保》可知,被告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担保,并且需要在第三人违约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时,被告方可履行上述担保责任。现原告未举证证实第三人违约且造成其经济损失,该项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因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就施工合同产生的纠纷尚未裁决,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亦无事实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律师评析】

在上述案例中原告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履约担保》明确被告在收到原告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担保金额的赔偿后7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支付,该内容系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性质的承诺。被告当天收到函件后,要求原告提供第三人违约的证据材料、经权威机构鉴定的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的材料等作为索赔的必备材料。被告为支付担保设置前提条件,变相拒绝了原告的索赔请求。

被告主要抗辩理由为《履约担保》并非独立保函,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不是适格的开立独立保函的主体,被告开具的《履约担保》不属于独立保函,而是提供保证。

第二,案涉保函不符合独立保函的“独立性”。《履约担保》第3条明确约定被告赔付的前提是本案第三人J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且给原告造成了损失,被告才具有赔付义务。该付款义务并没有独立于基础法律关系,并不符合独立保函的“独立性”,且《履约担保》中也未载明据以付款的单据。

第三,被告出具的保函是传统担保中的连带保证,被告的保证责任是否成立以及若成立应承担的保证责任大小均需遵循从属于主合同的原则,即需要依据施工合同及其履行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上述第一条抗辩理由,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具体分析如其他案例所述,本文不再赘述。

其实,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主要原因在于,原告S机厂与第三人J公司已经约定了仲裁的争议解决方式,并且双方已经在重庆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因此法院无权就该主合同及主债务人J公司的责任范围进行审查。目前,该仲裁案件尚未作出生效仲裁裁决,在发包人与承包人谁构成违约、违约责任大小、违约造成的损失等尚未有生效裁决认定的情况下,难以判断被告的保证责任是否成立以及责任之大小

可见,当面临保函索赔时,已发起基础合同项下的争议解决也可以作为担保人抗辩的理由之一,担保公司可以作为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