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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2025-03-30 04:37:53 阅读量:100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资金不足怎么办?向银行融资?找朋友借钱?这些途径都离不开抵押担保。

在实践中,人们将自己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作为所借债务的担保,这样既能够保证资金的灵活流通,也可以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促进产业的兴旺和发展。

但是,要进行抵押担保首先要了解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确保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不然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很可能发生纠纷。

今天我们就来详细谈一谈抵押担保。

以案释法

2017年11月,周某因家庭开支困难,向李某借款四十万元,经过协商后,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

合同中约定:周某向李某借款的本金为四十万元整,借款于2018年2月9日之前偿还,借款期限为九十天,借款到期之日一次性归还本金;并且这四十万元借款只能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周某以某物作为抵押,李某为抵押权人;如果借款期限届满之后,周某未还款,那么周某应当向李某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之后,李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四十万元借给了周某。

当日,双方还签订了抵押合同,合同中约定,周某将自己名下的汽车抵押给李某,周某一次性付清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一次性归还李某,当借款打入李某的银行账户时,即解押该车。

如果周某到期未能还款,那么李某有权对抵押的车辆进行处理,即按照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的价值出售汽车;如果周某还清了一切费用,那么李某就把抵押物还给周某。

如果周某违约,那么李某变卖该汽车所超出双方认定的价值部分归李某所有,不足认定价值的部分由周某补齐。

抵押期间,李某享有汽车的使用权、收益权。

2017年11月15日,双方去办理了机动车抵押登记。2017年12月3日到2018年12月6日,周某先后十四次向李某转账共计三十六万元。

2019年2月12日,李某将抵押车辆取走,并通知周某抵押车辆已被公司收回,如果要取车,就先还款。

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李某的抵押合同,解除车辆的抵押手续,返还车辆,并且要求李某支付抵押车辆的使用费。

法律分析

要弄清本案中周某与李某之间的纠纷,必须要清楚什么是抵押担保。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物的占有,将该财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财产依法以折价、拍卖、变卖的方式优先受偿。

民法中的抵押担保分为动产的抵押和不动产的抵押,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以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不动产进行抵押的,必须去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登记时抵押权即设立。

对于动产的抵押,《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说,使用自己的动产进行抵押的,不强制办理抵押登记,但是如果有其他人购买了抵押物,那么债权人就不能向购买人主张抵押权,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购买人。

但是,动产抵押也存在例外。比如本案中的汽车就必须进行抵押登记。船舶、机动车等特殊动产抵押必须进行登记,登记时抵押权即设立。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周某与李某达成了合意,并且订立了抵押合同,对抵押进行了登记,但是,他们签订的抵押合同真的全部有效吗?

《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本案中,周某与李某在抵押合同中约定的“周某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李某有权对抵押物进行处理”“周某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本金、利息和综合费用的,李某有权处理车辆”就属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

按照以上法律的规定,如果周某没有按期偿还借款,那么李某可以将汽车进行依法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折价、拍卖、变卖所得到的钱高于债权的,李某应当将高出的部分还给周某,如果低于债权的,那么周某应该不足部分补给李某。

所以周某和李某在抵押合同中规定汽车直接归李某所有的条款属于流押条款,是无效的。

周某要求李某支付抵押汽车的使用费,那么,在抵押期间,李某是否能够使用抵押物?

原则上来说,抵押权人是不能使用抵押物的。因为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不同,抵押担保不需要债务人把抵押财产交给债权人保管和占有。因此,抵押合同生效后,抵押物还在债务人或抵押人的手里,抵押物也属于债务人或抵押人所有。

所以,抵押权人没有使用抵押财产的权利。

本案中,尽管周某和李某约定,若李某没有出售汽车,李某则享有汽车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但是这项约定的实质属于双方约定抵押人承担的债务范围超出《借款合同》债务范围的情形。也就是说,借款合同中只规定了周某返还利息、本金及其他综合费用,但没有规定周某还要承担“将汽车提供给李某使用”这一项债务。因此,这一约定是无效的。

所以,本案中,李某私自使用周某的汽车,根据公平原则,应当支付给周某汽车使用费。而李某的汽车使用费与周某所承担的债务同样都是金钱之债,属于同种债务,因此可以抵销。综上,周某所欠的剩下债务与李某的汽车使用费抵销,因此周某已经完成了债务的履行,抵押合同已经终止,不需要解除。

在生活和生产经营中,抵押担保是一项重要的工具,除了以上说的基础的抵押担保之外,抵押担保还包括动产浮动抵押、最高额抵押等等。要想更好地融资,那么就需要了解担保相关的法律法规,这样才能规避法律风险。